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桂林市退耕还林(草)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2007〕21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广西退耕还林(草)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桂调字〔2007〕133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退耕还林(草)政策落实工作,巩固生态效益,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市退耕还林(草)工程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以及退耕农户的生产生活变化情况,更好地指导退耕还林(草)工作,提高退耕还林(草)工作管理水平,促进退耕还林(草)工作的健康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开始,开展桂林市退耕还林(草)监测调查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调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一)为加强此项监测调查工作的领导,成立桂林市退耕还林(草)监测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此项监测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桂林调查队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市及各县所属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国家统计局桂林调查队要认真做好样本抽选、人员培训、农户记帐、数据审核及汇总、数据质量抽查等工作,确保全市退耕还林(草)监测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监测调查范围和内容
对兴安县、全州县、阳朔县、平乐县进行县级和农户两个层次监测调查,对灌阳县、资源县、灵川县、龙胜县、临桂县、永福县、恭城县、荔浦县进行县级监测调查。
县级监测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县退耕还林(草)工程情况、后续产业发展情况、生态环境变化等情况。退耕农户抽样调查内容:一是农户基本情况、退耕还林(草)完成情况;二是退耕户家庭收支情况;三是建立退耕还林(草)农户实物现金收支台帐,由农户随时记录家庭生产生活等收支情况。
三、加强协调配合
市及各县所属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各负其责,确保监测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县林业部门要及时提供监测调查工作所需的退耕县、退耕村、退耕户的相关资料,农业、国土资源、气象、环保、民政、扶贫、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支持统计调查部门开展工作,确保监测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统计调查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和程序抽选样本,扎实开展监测调查工作。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及时解决在监测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县政府要在人力、物力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确保监测调查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