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提供资助和捐赠,努力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新机制。对所提供的资助和捐赠,按照新的《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5.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求,成立中等职业学校家庭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机构,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由省级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地方分担资金,配合国家资助资金,在国家资助的基础上扩大资助面,让一、二年级全部在校学生每人每年得到1500元的资助。加大对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学生、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等特殊学生的资助力度。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各方面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在全面落实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同时,建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建立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多种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使愿意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都能得到资助,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26.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指导学生就业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主动联系就业市场,沟通就业服务渠道,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教育、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筹协调下,配合学校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政府统一规划,整合当地劳动力市场,每年定期开展1次至3次中等职业教育就业咨询和双向选择活动。以互联网为平台,建设覆盖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并与教育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主管和服务部门相连接的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信息工作网。充分利用现有的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服务平台软、硬件资源,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为各地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各地对通过政策程序就业并建立了劳动、人事(代理)关系的毕业生应当准予落户,其工作单位应为其依法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关系。省及各州、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的办事处,要承担职业教育联合办学、推荐就业的相关任务,拓展省外就业市场,主动了解当地就业情况,加强与中等职业学校的联系,帮助推荐我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发达地区工作,同时为我省在外务工人员提供信息咨询和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