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的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云南省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工作。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经费筹措、督促检查等工作,推进当地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依靠企业、发挥行业作用,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指导、市场调节、企业参与,学校自主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运行机制。
22.引导行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规划,对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支持和依靠行业组织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具有直接管理学校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积极把学校做大做强。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地方难以举办的行业特殊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养工作,重点抓好对解决“三农”问题具有基础性、主导性作用的农业职业教育。
23.督促企业承担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责任。建立和完善企业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制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规划,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的自主培训功能。鼓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单独、联合或参与举办中等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地方重要产业组织和有条件的大型企业,要单独或与其他学校联合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培养行业和企业需要的实用人才。中小企业应依托地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养、培训在职职工和后备职工。
24.确保职业教育各项经费投入。“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不少于1亿元资金,投入中等职业教育,专项用于国家对职业教育基础能力项目建设、实训基地项目建设、教学设备改善和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三特(特聘、特岗、特邀)教师”计划实施配套补助。同时,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中等职业学校固定资产建设贷款贴息3000万元。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以生均经费标准为基础的多种形式的经费供给政策,保证中等职业学校的正常运转。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优化教育支出结构,确保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要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一般地区不低于30%。对非财政拨款的企业所办中等职业学校,如果企业每年录用学校毕业生达到新招收职工70%以上,各级财政可从收取的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职业教育。企业要严格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培训。企业用于学生实习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的支出在所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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