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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集贸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8.经营禽畜类的摊点,必须配备冲洗设施,及时冲洗地面及其他设施;

  9.市场内必须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档(店)号牌,摊档应设价格公布牌;

  10.市场内的醒目位置应设立市场经营户情况公示栏、制度法规宣传栏、公告栏、公平秤、咨询处;设立监督投诉箱、投诉电话,值班人员在岗,热情为顾客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1.有条件的市场应设立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和设备;

  12.其它应具备的设施。

  六、开办市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申请办理市场定点建设审批和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市场开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1.市场开办者有权利拒绝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各种形式的摊派,以及向有关机关举报乱收费或者各种形式的摊派行为;

  2.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市场管理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市场周边的管理由市场出资交由辖区城管部门管理;

  3.市场开办者应积极协助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市场,制止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对市场内经营者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按规定指导、督促经营户建立商品进出货索票(出票)制、市场信用公示制等制度,每日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5.市场开办者应负责市场内及周边环境卫生责任区卫生保洁的组织、监督和保障工作,建立完善的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并落实环境卫生宣传措施,必须与摊点、店铺经营者约定环境卫生责任,并监督其落实;

  市场开办者应聘请市场专职保洁员或专业清洁公司,及时做好公厕的保洁、清扫场地、清除杂物积水、收集垃圾、定期灭虫除“四害”,垃圾清运每日不少于一次;

  6.市场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卫工作,成立市场巡查小组,加强市场的保卫、消防等工作的管理,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的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

  7.市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防火责任人,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定时定点对安全防火设施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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