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五、公开形式
(一)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前应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咨询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专家、学者的意见。
(二)规章事项、行政决策事项、重大人事任免、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医疗购销等事项应当在电视、报刊、网络等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开。
(三)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应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行政审批、许可、发证、办照、登记、注册、年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等进行公开。
(四)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政务公开栏,或采取触摸屏等形式展示公开项目的办理程序、时限、条件及群众依法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五)有条件实行政务窗口化的机构,尤其是涉外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政务窗口,尽量减少办事环节或把办事环节转化为流水作业,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
(六)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应建立受理告知制度,在群众上门办事时,办事人员应把办事的有关要求一次告知清楚,所有办事人员必须按照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要求办理群众诉求、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咨询。
(七)办理公开政务的人员应当挂牌服务,公开其姓名、职务,让群众了解办事人员的身份、职责,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实行政务公开5年规划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行政务公开与开展政风、行风建设,与反腐倡廉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大力促进以政务公开为基础的民主政治建设。
(一)加强领导、重视协调。各州(市)、县 (市、区)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认真落实“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政务公开工作协调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决定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协调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把政务公开工作与政府其他各项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每年集中研究政务公开工作不得少于2次,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履行综合协调、组织管理职能,对下级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对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监督和管理。实行垂直领导或双重领导的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部署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二)深入发动、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思想、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要对政务公开宣传教育作出年度工作安排。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和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要办好政务公开专栏、专题节目,做到每日有消息、每周有总结、每月有进展;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典型经验、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