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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云南电网规划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电网企业要及时将每年度电网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和项目用地预审时,要优先安排电网建设项目用地。
  输电线路塔基建设用地,原则上按属地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打捆上报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再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塔基建设用地补偿必须依法保障当地群众的正当权益,经济补偿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切实做好群众工作;塔基用地只做土地登记备案,不颁发土地使用证,不得上市;变电站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林业方面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的,要依法办理林地征用占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过林区时,线路不能按照规定保持与林木的安全距离,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或影响到林权所有者对林地、林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办理林地征用占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三)环保、水保方面
  环保、水利部门要规范电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编制、项目监测、监理和验收等环节的收费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当地和工程的实际情况收费。
  (四)补偿方面
  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电网建设所涉及的征地、拆迁、林木砍伐、鱼塘占用、采石场关闭等补偿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既要体现对电网建设的支持,又要保障当地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在同一地区内应确定统一的补偿标准。
  电网企业新建电力架空线路需要经过房屋的,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房屋不予拆除和补偿;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应拆除房屋,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补偿。对在已建电力架空线路安全距离内建设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当地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予制止并责令拆除,电网企业不予补偿。
  (五)其他
  1.交通部门要核报协调电网建设中的大件运输工作。
  2.电力设施点多线长面广,保护难度较大。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打击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整治电网建设和生产中突出的治安问题,保障电力建设与生产的顺利进行。
  3.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改善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协调解决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配套工程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4.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相关知识,为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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