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市、区)级审批程序
县级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审批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机构改革的实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1.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市、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城建部门提出具体工作方案,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编制机构商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正式行文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再以州、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正式行文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办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城建部门提出具体工作方案,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编制机构商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正式行文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备案。
(三)省级部门审批程序
实行部门内部综合行政执法的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由省级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经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切实加强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对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有关部门行政权力的重新配置,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州、市、县 (市、区)机构改革相结合,尽快启动,抓紧推进。已经批准尚未组织实施的城市,要尽快组织落实。已经准备或者正在准备实施的州、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尽快推开。各地、各部门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决定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