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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一)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决定》和《意见》的要求,城市管理领域是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领域之一。参照昆明市、曲靖市等城市的试点情况,设区的市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2009年底以前,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应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文化市场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具体范围见附件)。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报省政府法制办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的增减。
  (二)部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
  部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包括:
  1.实现“两个相对分开”。即实现制定政策职能与监管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管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开。
  2.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部门要改变多机构执法的状况,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一个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
  3.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切实改变多层执法的状况,按区域设置执法机构并实行属地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主要在区、县设置。设区的市设置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不同的行政执法领域,适当选择以市为主或者以区为主的模式。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审批程序
  (一)州、市级审批程序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涉及若干部门行政执法权力的重新调整和配置,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入研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和问题,采取座谈会、协调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16条和《决定》的要求,形成工作方案,其中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项,由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工作方案要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以州、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正式行文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办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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