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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41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2000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我省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离《决定》和《意见》的要求还有差距。为加快推进我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决定》和《意见》,及时研究解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这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目标和基本内容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以及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的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当前要重点解决在城市管理中多头、重复、交叉和扰民的执法问题。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调整工作,由省编办牵头,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至2010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逐步实现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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