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迎峰度夏保供电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3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做好全省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可靠供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2008年5月4日召开的全省煤电油运、“米袋子”和“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物价监管及资金调拨专题协调会议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电力迎峰度夏工作,把保障电煤供应作为电力迎峰度夏的首要任务来抓。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电煤供应保障工作的部署,加强督促各煤炭生产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千方百计提高煤炭产量。
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已完成备案手续的技改扩建煤矿,尽快建成达产,及时增加煤炭产量;同时加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尽快完成符合重新核定规定条件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定,增加核定生产能力。
三、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电煤出矿价格实施临时价格干预,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稳定电煤价格,并尽快组织开展煤炭价格大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各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
四、省经委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煤炭主产区的协调调度,督促煤炭企业增加煤炭生产量和供应量,确保电煤供应计划的落实;保证电煤资源,全力保障省内电煤供应。
五、交通部门要安排好运力,继续保障全省电煤、成品油的运输需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电煤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电煤运输畅通。
六、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中石油西南销售公司要切实搞好成品油资源的总量平衡,合理安排库存,加强资源衔接,增加市场投放量。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6月20日调整后的成品油销售价格政策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价格保障重点州(市)、重点企业、重点工程、农业及电煤运输用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