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整治旅行社“零负团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地税局配合。对旅行社以低于合理成本进行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
价格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对旅行社以低于合理成本价格进行虚假宣传促销行为和误导消费者的经营行为,依照《
广告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构建旅游行业价格诚信体系;在旅游行业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
(六)治理旅行社以部门承包等形式变相转让经营权的行为。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局牵头,省公安厅配合。依法查处旅行社以部门承包等形式变相转让经营权的行为。旅游企业用工必须根据《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规范经营授权。
(七)建立旅游购物“公对公”佣金制度。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纠风办、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检察院配合。依照《税收征管法》、《
会计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企业与企业的佣金收入和支出纳入财务管理,并如实入账,同时要分类制定返还比例的最高限制。建立公开公平的导游人员薪酬管理机制,由旅行社明确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和佣金分配比例,并纳入企业财务核算进行规范管理。在实行上述措施以后,对导游人员和驾驶人员私拿及消费场所私授回扣等行为要进行查处。
(八)大力推进全省无障碍旅游。由省交通厅、省旅游局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配合。根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旅游客运市场的监管,规范旅游车辆的运营行为,对于违法阻扰旅游客运车辆正常营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明确全陪、地陪导游职责,加强导游队伍管理,切实保障导游服务质量;加强各地旅游部门的合作,形成省、州(市)、县(市、区)共同监管旅游市场和处理投诉及突发事件的工作局面;鼓励旅游企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等形式,加强合作,形成区域互动、人才流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客源互送、市场共赢的大客源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