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中标企业按照合同确定的产品型号、数量向居民用户供货并开具发票,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或居委会按照登记购买情况将节能灯分发给居民用户。中标企业应切实履行“向居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少于2年”的承诺;中标企业可与村委会或居委会协商,可由村委会或居委会代收货款;
第五、中标企业须于每月15日前、30日前,分两次将合同销售情况汇总报属地节能主管部门;
第六、属地节能主管部门于每月15日前、30日前,分两次将推广情况报市经贸委汇总报省推广办;
第七、市经贸委将对推广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和调整。
(三)总结阶段(10月26日-10月31日)
1.各责任单位对推广工作进行总结,对推广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本年度推广节能灯的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推广节能灯的目标及工作计划。
2.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根据各责任单位推广节能灯的业绩和效果开展评比活动,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监督管理
(一)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规定,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相关程序,做好审核、把关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倒买倒卖节能灯的行为,严格禁止各类标示有“政府补贴、绿照工程”的节能灯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销售,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在推广过程中,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节能监测站将对重点大宗用户使用节能灯情况进行抽查;各属地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居民用户使用节能灯情况进行抽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倒买倒卖标示有“政府补贴、绿照工程”节能灯的行为,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推广工作经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7号)第十九条,“财政部视情况安排一定的推广工作经费,支持基层节能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展与推广相关的需求统计、宣传资料、组织联络等工作”。为此,省经贸委将按推广10万只节能灯,给予2万元的标准拨付推广工作经费,但该经费要根据最终推广节能灯的实际数量进行结算。在省推广工作经费未到位之前,我市向居民用户推广节能灯的工作经费,由各区(市、县)政府先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