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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统计工作的意见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工作

  (二)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加强研究,根据云南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建立起覆盖当地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调查体系和监测体系,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做好各项节能减排指标统计、监测工作,按时、准确报送数据,确保各级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掌握本地节能减排情况,及时反映本地节能减排工作成绩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建议。

  (三)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本地GDP能耗公报制度。要切实做好本地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发布工作,在全省GDP能耗数据公报发布之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GDP能耗公报。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省统计局、省环保局和省节能主管部门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四)加强对节能减排各项基础数据的质量控制,强化煤炭电力消费、能源折标、发电煤耗、电力输配、小水电、回收能利用、主要污染物等数据的审核工作,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五)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统计机制。各级统计部门与节能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能源统计数据联审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对当地的能源统计数据进行联合评估会审,确保数据真实、全面后,上报主管部门。各级统计部门与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建立工作联络会商制度,明确专人联系。统计部门要为环保部门做好主要污染物减排核算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有关基础数据。

  (六)加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协作与配合。为确保我省上报的数据能真实反映全省实际情况,省统计局、省环保局和省节能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行业上报国家相关数据的审核评估,避免重复或漏报,确保上报数据符合云南实际,真实可靠。各级统计局、环保局与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行业数据的审核评估,确保企业上报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与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一致。

  (七)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各单位要从计量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和环保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全省各重点能源生产企业、能源流通企业、主要耗能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节能减排统计机构或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统计工作,并保证人员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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