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扩大社会保险补贴扶持范围
社会保险补贴扶持范围从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扩大到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被征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其中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额给予补贴。
(四)加强创业补贴资金帮扶
我市登记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大龄、身有残疾、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长期失业者、“零就业家庭”、被征地农民)首次自主创业的,经认定可享受政府提供的500元至1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帮扶。
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返乡创业扶持,逐年扩大返乡创业扶持面,返乡创业带头人由政府提供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扶持。
(五)鼓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创业
对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人员自主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经认定可一次性领取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六)加强创业稳定性帮扶
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创业期间未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继续享受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期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最长不超过6个月;就业困难人员在创业期间,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规定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强创业促进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网络,建成统一规范、职责明确、功能完善、分工合理、工作顺畅的市、区(市、县)、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的 “四级”创业促进就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有效便捷的创业服务。
(二)建立创业信息平台。采集和征集适合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充分运用信息平台建立信息发布的机制,为有志创业的失业人员开展项目推介、政策咨询等服务,并结合有关扶持政策对创业者予以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等援助。
(三)创建创业孵化基地
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街道(乡镇)要创建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创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劳动保障、银行、财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教育、科研、经济等部门要对创业者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各类社区的创业项目,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落实优惠政策和创业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对于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者,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支持,并对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推介、专家评析、融资等服务。强化市场建设,多渠道、多形式地重点建设投资小、见效快,贴近生活的中小型服务类的市场型孵化基地。各级财政要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重点补助有一定规模的基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