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对国有企业改制支持机制。鼓励国有(集体)企业利用有效闲置资产组建三产安置下岗职工的创业行为,鼓励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破产、兼并)后新组建实体安置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行为,根据其安置吸纳人数给予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7.建立“后续及持续”扶持机制。对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项目提供申请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创业与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对可持续经营、经营规模和就业岗位稳定且具有提升空间、贷款期间按时还本付息的扶持项目提供续贷支持。
8.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与信用社区的联动机制。加快信用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步伐,将就业困难对象自主创业与取消反担保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专项扶持计划及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专项扶持规模。
(二)完善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1.税收减免扶持。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持相关材料,可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7〕92号)的文件精神执行。
2.行政收费减免扶持。我市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免交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验照费、经纪人岗位合格证工本费、经纪人资格办证工本费、经纪人佣金行政管理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医疗机构评审费、注册登记费、设置审批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IC卡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卫生知识培训收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暂住证工本费、租赁房屋许可证工本费;交通部门收取的交通规费、磁卡工本费、公路客货运及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塑封费;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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