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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和完善协作沟通机制,加强部门合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组织气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无线电管理、环保等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备案制度。气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按规定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图送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城市和集镇建设规划,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时,应主动听取气象部门的意见,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城市、集镇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严格审批制度,从源头制止破坏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发生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工程建设。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和规划用地审批关,在审批气象台站周边的建设项目时,必须经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搬迁气象台站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方能实施搬迁,且搬迁和新建气象台站所需的全部费用,由造成气象台站搬迁的单位承担。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案件

  各级气象部门要在人大监督和政府领导下,加大气象执法力度,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破坏气象设施的违法行为发生,对造成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破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气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开展气象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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