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法律准备阶段(2008年8月20日-9月30日)
1.《贵阳市依法清理整治室内停车场工作方案》按程序报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组织有关区和市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安排、动员和部署。
2.由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单位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对此次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发动,同时,向社会公布被挪用室内停车场情况及举报电话。
3.市畅通办负责及时汇总整理举报情况,会同市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人防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开展群众举报反映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4.由市畅通办组织市政府法制办、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物价、城管、工商、交警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进行系统研究,制定此次清理整治工作中拟采取的督促整改、强制恢复、实施处罚、异地建设费用等相关政策、措施和标准,按规定程序报审,为集中处理阶段作好相关的法规、政策准备。
(二)自行整改阶段(2008年10月1日--12月31日)
由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被挪用停车场产权单位(人)逐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各被挪用室内停车场产权单位(人)在规定期限(三个月)内自行恢复停车场使用性质、使用面积。
(三)集中处理阶段(2009年1月1日--6月30日)
在市规划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整改及整改未通过验收的被挪用室内停车场,纳入集中处理范围,由市畅通办会同各相关部门分类进行处理:
1.对已经建成的停车场擅自关闭、部分或全部被挪用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后,拒不整改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据《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修建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负责核准少建面积,能在原地恢复的,督促产权单位(人)修建,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局部或全部无法恢复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经规划确认,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非人防配套工程而挪作他用的停车场部分,按现行市场价补收土地出让价款或土地收益金。所得款项由政府统筹,易地建设停车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