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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依法清理整治被挪用室内停车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法律准备阶段(2008年8月20日-9月30日)

  1.《贵阳市依法清理整治室内停车场工作方案》按程序报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组织有关区和市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安排、动员和部署。

  2.由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单位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对此次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发动,同时,向社会公布被挪用室内停车场情况及举报电话。

  3.市畅通办负责及时汇总整理举报情况,会同市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人防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开展群众举报反映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4.由市畅通办组织市政府法制办、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物价、城管、工商、交警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进行系统研究,制定此次清理整治工作中拟采取的督促整改、强制恢复、实施处罚、异地建设费用等相关政策、措施和标准,按规定程序报审,为集中处理阶段作好相关的法规、政策准备。

  (二)自行整改阶段(2008年10月1日--12月31日)

  由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被挪用停车场产权单位(人)逐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各被挪用室内停车场产权单位(人)在规定期限(三个月)内自行恢复停车场使用性质、使用面积。

  (三)集中处理阶段(2009年1月1日--6月30日)

  在市规划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整改及整改未通过验收的被挪用室内停车场,纳入集中处理范围,由市畅通办会同各相关部门分类进行处理:

  1.对已经建成的停车场擅自关闭、部分或全部被挪用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后,拒不整改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据《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修建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负责核准少建面积,能在原地恢复的,督促产权单位(人)修建,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局部或全部无法恢复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经规划确认,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非人防配套工程而挪作他用的停车场部分,按现行市场价补收土地出让价款或土地收益金。所得款项由政府统筹,易地建设停车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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