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原则
(一)坚决依法办事的原则。清理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擅自关闭、缩小停车场以及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贵州省贵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中第二条第二款:“(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凡违反规划,挪用或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拒不按期整改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实施处罚,并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恢复停车场使用性质。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此次清理整治工作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办事、一视同仁,同时,所有清理整治被挪用室内停车场的数量、性质、处理措施、整治效果、完成情况都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集中整治、分类处理的原则。根据中心城区被挪用室内停车场的现状,集中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并按被挪用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分步实施,不搞“一刀切”。在清理整治过程中采取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方式,坚持耐心、细致做好产权单位(人)的说服教育工作,以劝导自行整改为主;对拒不自行整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恢复使用性质。
(四)突出重点、全面铺开的原则。此次清理整顿工作以云岩、南明区为重点整治范围,由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全市其他区、市、县同步开展清理整治,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方案,措施、步骤可参照市政府方案执行,也可根据各区、市、县实际情况自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