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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1.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2.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污染源的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3.经济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4.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5.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6.建设部门(含市政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7.农业局牵头,组织农业部门、水产畜牧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普查;

  8.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登记信息;

  9.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10.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提供普查相关基本数据,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11.桂林警备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国和全区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12.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实施安排

  1.准备试点阶段

  (1)启动

  组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普查工作办公室,召开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同时开展第一轮宣传报导活动(2006年11月~2007年10月)。

  (2)技术准备

  制定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征求各县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通过专家论证;编制普查经费预算,报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纳入财政预算(2007年1月~11月);

  协助开展普查所需要的产排污系数研究(2007年7月~2008年6月);

  部署和开展污染源监测,对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2007年3月~12月);

  组织普查软件的试用(2007年8月-12月)。

  (3)清查

  对各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详细的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对象名录,根据清查结果,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2007年8月~11月);

  做好普查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的名录,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2007年10月~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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