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2.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污染源的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3.经济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4.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5.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6.建设部门(含市政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7.农业局牵头,组织农业部门、水产畜牧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普查;
8.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登记信息;
9.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10.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提供普查相关基本数据,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11.桂林警备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国和全区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12.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实施安排
1.准备试点阶段
(1)启动
组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普查工作办公室,召开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同时开展第一轮宣传报导活动(2006年11月~2007年10月)。
(2)技术准备
制定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征求各县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通过专家论证;编制普查经费预算,报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纳入财政预算(2007年1月~11月);
协助开展普查所需要的产排污系数研究(2007年7月~2008年6月);
部署和开展污染源监测,对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2007年3月~12月);
组织普查软件的试用(2007年8月-12月)。
(3)清查
对各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详细的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对象名录,根据清查结果,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2007年8月~11月);
做好普查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的名录,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2007年10月~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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