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试点阶段(2006.11-2007.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组织普查试点;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详细的清查,形成普查对象名录;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审核验收等。2008年4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自治区第一次全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和汇总。
3.总结表彰阶段(2009.1-2009.10):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1.普查工作由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队伍,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导和培训;
(4)对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2.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及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3.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普查员。
4.视工作开展情况,聘请有关专家作为普查技术顾问,充分发挥各方面专家的作用。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牵头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门分工,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及支持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