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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扶持非公有制特色优势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组建企业集团。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具备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集团登记。放宽名称限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可以申请使用行政区划用在字号后面的企业名称。

  (五)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创业扶持力度。非公有制企业、个人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核心技术、科技含量高、建成后能提供较多就业岗位、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建成后,可按技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补贴或贴息,经验收合格后,报经市政府批准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的补贴或贴息。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和土地支持、鼓励技术创新

  (六)加大财政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各类资金继续支持我市非公经济发展,并逐年加大扶持力度;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向国家和省争取扶持资金。对获得国家和省扶持的非公有制企业,市级财政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七)市财政每年在技术改造资金中切块3000万元设立贵阳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今后,可视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和工作需要逐年增加。对得到市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非公有制企业,要求各区(市、县)财政给予不低于1:1的资金配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用途包括:1.企业创业辅导和服务;2.支持中介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法律援助服务;3.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4.支付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配套支出; 5.其他事项;

  (八)加大技术创新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非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非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非公有制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非公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公有制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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