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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筑府发〔2008〕9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以下简称省《意见》),促进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健康持续发展,现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国防、电力、电信、石油、铁路、民航、供水、供气等行业和领域。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资源配置、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进入资本市场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市属城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市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公用项目;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社会事业领域资产,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在设立、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嘉奖、知识产权的培育、转化扶持和保护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经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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