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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6.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7.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第七条 招标文件内容

  1.招标须知;

  2.投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中标通知书;

  5.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6.修建性详细规划、勘察设计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相关问题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咨询。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商务标书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3.企业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有效证明材料;

  4.企业诚信行为证明。

  (二)技术标书内容

  1.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总平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制定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书;

  2.工程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税金、3%利润(按开发成本扣除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后计算)等;

  3.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开工、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技术标书需单独装订,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关的名称和记号。

  第九条 投标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文件。

  第十条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每亩1万元人民币收取,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形式为有效转帐支票或汇票。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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