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8〕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的平等竞争,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房改办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由市房改办、建规委、发改委、国土局、房产局、物价局、市政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以地块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在桂林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和具有开发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5%以上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单位报名;
3.评委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
4.投标人可向招标小组申购招标文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