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通知》规定的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的8项条件。是当前和今后我区新开工项目管理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准则。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8项条件对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进行规范,确保其达到8项条件的要求;对于2007年新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进行对照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认真加以纠正,手续不全的要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于未进行整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项目审批核准,停止项目建设;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规范投资建设秩序。在项目审核管理方面,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核程序,坚决杜绝越权违规审批和化整为零规避审核的行为,对于违反程序,越权审核、化整为零规避审核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土地审批方面,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于不符合规划、没有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各类拟开工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要规范新开工项目用地预审程序,严格执行相关的用地政策、规范和标准。在环评审批方面,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持按程序办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编制节能专篇,对项目节能要组织专项审查评估,达到行业、产业、建设区域等的节能要求。在规划选址和施工许可方面,规划区内的新开工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规范施工许可行政审批程序,规范施工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告知行为。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在明确各自工作程序和责任的基础上,尽快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和衔接。尽快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互通。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及时交流沟通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在办理项目审核手续时,要切实做好部门间的衔接,对于未取得职能部门审批文件的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
(四)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负责审批新开工项目的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要积极予以指导和支持,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大力推行项目审批公开制度,实行限时审批,努力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