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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7〕7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给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和认真贯彻《通知》精神
  《通知》是针对当前全国存在的新开工项目过多,有些项目开工建设执法不严、监管不力,使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形成低水平重复建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等问题而出台的。各地区、各部门要正确领会和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
  首先,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转为明显通货膨胀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务必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当前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通知》的各项要求。
  其次,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在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中的重要作用。《通知》规定新开工项目必须符合的8项条件,是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依法维护和规范投资建设秩序,确保开工建设项目的产业政策、审批核准、选址布局、土地征用、环境评价、节能评估等方面要求在投资建设领域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导向作用。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项目建设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和鼓励地区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要下定决心淘汰一批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生产能力,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优化升级,防止经济出现大的起落,从而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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