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协助动物防疫部门设卡,堵截外疫传入。
6.2.5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储备库要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地方。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兽用生物制品
(3)消毒设备
(4)防护用品
(5)运输工具
(6)通讯工具
(7)其它必要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根据疫情情况,应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经费,保证防疫工作的需要。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时,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由同级人民政府确认,负责本级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包头市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实验室,根据国家规定,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做好相关技术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每年至少一次,不断提高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包头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预案和自治区的要求,制定各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市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