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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8〕2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包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和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公共卫生安全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九个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3个以上旗县区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疯牛病等新发人畜共患病暴发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家或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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