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在用机动车路检和停放地检测制度。除实行机动车排气年度检测外,环保部门应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定期不定期进行路检和停放地检测,经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责令其到通过环保部门和运管理部门共同认证的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复检合格后,方能行驶。
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维修治理制度。凡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均应进行环保维修治理,实现达标排放,经复检合格,方可发证。机动车环保维修治理站应具备环保部门和运管部门共同认定的排气测试资格,配置符合要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测试仪器,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环保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报废管理规定。
市公安交警部门建立在用车淘汰制度,对达到报废期符合延期使用的机动车在审批时应进行排放检验,合格的方可延期报废。运行里程已达到出厂设计指标治理无望或尾气排放检测未达标,经多次治理复检无望达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不予年检,并按机动车环保报废管理规定予以淘汰。
(三)积极推进全市机动车环保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制定包头市在用机动车环保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方案,加强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类型、定期检测线、检测频率、达标率、标志发放数量、燃料消耗量、空气达标天数等环保信息的管理,并向国家环境保护部和自治区环保局报送年报,定期发布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
五、检测办法
(一)检测范围:包头市范围内的在用机动车,近期主要针对汽车,今后逐步开展摩托车和农用车的检测工作。
(二)检测方法: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尾气检测线全部采用简易工况法,路检和定点检测采用双怠速法。
(三)检测项目:检测项目主要包括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烟气黑度和光吸收系数。
(四)检测执行标准: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执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执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
(五)检测流程:依照下图(略)开展检测工作。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筹备阶段(2008年1月-200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