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组长:白春光(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 晔(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姚卫华(市环保局局长)
张 莽(市交通局局长)
石 磊(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 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成 员:吴士忠(市环保局副局长)
康卫东(市发展与改革委副主任)
和 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李世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魏占荣(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
高海荣(市环境监测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吴士忠兼任,日常工作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
三、职责分工
市环保部门是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包括贯彻国家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的标准和各项技术规范,实施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和维修治理单位进行环保资质认证,推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同市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将机动车排气检测纳入机动车管理。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同市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维修治理站实施监督管理,抓好维修治理站的建设和资质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检测站进行实验室资质认可,协同市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的检测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并对机动车油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全市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标志发放、网络传输、执法抽测、维修治理和淘汰报废的监督管理体系。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管理,确保在用车尾气达标排放。
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制度。列入检测范围的在用机动车必须到环保部门认证的检测单位进行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符合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发给《机动车排气合格证》,加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排气合格证》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年检合格证。
建立在用机动车过户环保检验制度。未取得《机动车排气合格证》的在用机动车过户前必须进行排放检验,过户时应出示排放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予以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