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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8〕11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包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我市是全国113个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城市之一。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并呈逐年加重趋势。环境监测结果显示,市区环境空气中70%的一氧化碳、60%的碳氢化合物、49%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尾气。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的通知》(环发〔2004〕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为基础,以推行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为手段,以强化路检执法和停放检测为保证,以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放维修和报废为辅助,以发展可持续交通为根本,全面推进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全市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标志发放、网络传输、执法抽测、维修治理和淘汰报废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陶永山(市委常委、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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