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28日)废止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桂林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7〕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桂林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允许在市区限制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市法制、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市容、供销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各部门职责,指导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适时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