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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交接指导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交接指导意见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8〕13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交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包头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交接指导意见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内合发〔2008〕1号)和《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党字〔2008〕20号)精神,为了实现行政区划调整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平稳过渡,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现就我市行政区划 调整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交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理顺新农合管理体制
  为加强对新农合交接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市政府成立包头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交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负责行政区划调整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交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有关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行政区划调整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交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政策落实,确保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平稳过渡。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8月底前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农合的农牧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新农合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设立新农合经办机构,配备4-6人,具体负责本辖区新农合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各有关乡镇要设立经办机构,配备2-3人,根据当地实际可设在乡镇政府或卫生院,负责办理新农合日常工作。有关村也要成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和乡镇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按全额事业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二、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确保完成2009年度农牧民参合费用的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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