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意见
(包府发〔2008〕16号)
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内政字〔2000〕272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总量和抗风险能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环节,认真扎实地做好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是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的前提,是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依据,是保障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参保职工切身利益的基础,是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依法公正、五险统一、共同参与、科学合理、真实准确和可靠完整的原则,切实把各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等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各项社会保险收入,增强社保基金的支撑能力。
二、加强核定管理,提高社会保险费核定准确率
(一)完善核定内容。
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要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项目为标准,对各单位上年度实发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等,不论列支渠道与资金来源,均全额进行核定。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规定不应计入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项目除外。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均属核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