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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机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普查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在全市形成浓厚的舆论宣传氛围。市级新闻媒体要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上级宣传部门有关文件通知要求,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先进个人,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予以公开曝光,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在普查宣传月期间,新闻媒体要利用黄金时段和黄金版面,播发或刊登普查公益广告和宣传资料。各级普查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户外广告、板报、标语、文艺活动等形式,在全市掀起普查宣传高潮,形成普查对象知晓普查、配合普查、支持普查的良好效果。
  (二)严格质量控制。
  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先防范,并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质量。
  (三)坚持依法普查。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做好总结表彰。
  为提高全市普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增强普查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查激励机制,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普查机构和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包头市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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