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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
(包府发〔2008〕3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包括工业普查、建筑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等四项普查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118号),对做好自治区经济普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为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查清基本市情市力,为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本次普查,将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掌握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这次普查的对象,是指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为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在清查摸底阶段要对我市境内所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清查登记,通过鉴别确定普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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