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包府发〔2008〕1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
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字〔2007〕304号)精神,经市政府2008年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白云矿区、石拐区、稀土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6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