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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岁宝热电有限公司收取供热工程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岁宝热电有限公司收取供热工程费的批复
(二00八年九月十日 黑价经字〔2008〕249号)


黑龙江省岁宝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阿城区供热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黑岁电发[2008]65号)收悉。为加快热网改造和建设步伐,改善供热状况,提高供热质量,降低烟气排放,促进环境污染的治理,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收取集中供热工程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凡需岁宝热电有限公司供热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非居民住宅和新建居民住宅的用热户(旧住房免收)。

  二、集中供热工程费为政府指导价格,征收的基准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7元。你公司可根据供热工程的难易程度、供热远近、工程造价等情况,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对旧有非住宅入网的只能向下浮动,不能上浮。

  三、集中供热热力管网输运工程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应本着“用户自愿、双方协商”的原则,由你公司和用热户双方签订供热合同。你公司负责热源输送管线和换热站建设(即用热建筑物2米以外的所有供热工程建设)。对已有锅炉供热旧房屋进行供热改造入网的,用热单位提供的房屋和小区管网等可以合理作价,抵减集中供热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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