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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广西罗汉果制品厂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桂林罗汉果冲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
广西罗汉果制品厂向国家质检总局
申请桂林罗汉果冲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通知
(市政〔2007〕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了更好地保护“桂林罗汉果冲剂”这一传统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广大生产企业的利益,按照世贸原则,我市决定申报“桂林罗汉果冲剂”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鉴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一种公权,指定机构、协会和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人,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在桂林市行政辖区内的其他生产者,均可按相关简易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也可同样享有使用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现授权广西罗汉果制品厂(出口企业)代表桂林市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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