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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大庆卧里屯至林甸黄牛场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大庆卧里屯至林甸黄牛场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九月八日 黑价联字〔2008〕76号)


大庆市通城公路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申报绥满公路大庆卧里屯至林甸黄牛场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庆通城呈[2008]7号)收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绥满公路大庆卧里屯至黄牛场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黑交发[2007]240号)规定的车辆通行费试行收费标准已于2008年8月6日到期届满。此段公路试行收费标准经过一年的实际运行,基本符合实际情况,且能被车辆通行者所接受。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绥满公路大庆卧里屯至黄牛场段车辆通行费由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此收费标准自2008年9月10日起执行至2010年9月9日。到期如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二、《绥满公路大庆卧里屯至黄牛场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修改为:

  凡通过绥满公路大庆卧里屯至黄牛场段的各种车辆,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享受降一档缴费)外,其他车辆一律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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