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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八年九月三日 黑财综〔2008〕129号)


哈尔滨市财政局,各行署、市、县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08]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的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两费。否则,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8年9月1日前因收费方式等原因提前收取的今年后4个月两费,必须于9月30日前全额退还缴费人。2008年9月1日前已征(不含提前收取今年后4个月两费)但尚未缴入国库的两费,必须于9月30日前全额缴入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借机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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