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科技厅收到推荐书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及工作需求的,由省科技厅厅长颁发聘书,聘期3年。
第三章 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提出咨询论证意见或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省科技厅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并做出必要的解释;
(三)可采用各种方式为省科技厅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或建议;
(四)在聘任期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提出解除聘任的请求。
第九条 顾问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或建议负责;
(二)按照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的原则进行咨询论证工作;
(三)对在咨询论证工作中所知悉的相关事项及技术资料保守秘密;
(四)参与省科技厅组织的相关咨询活动;
(五)积极推动我省对内对外科技合作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四章 顾问提供咨询论证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为我省科技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为省科技厅的战略性决策、战略性项目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二条 提供国内外最新科技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我省科技发展提供科技信息支撑。
第五章 顾问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成立科技战略发展顾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科技厅厅长兼任。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省院省校科技合作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有权解除对顾问的聘任:
(一)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履行顾问义务的;
(二)本人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十五条 解除聘任,由省科技厅向顾问发出书面解聘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