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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2008〕14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广大卫生工作者围绕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不断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基本遏制了重大疾病的流行蔓延,重大疾病疫情态势总体平稳。但由于受地理环境等因素影响,我省是多种传染病、地方病疫源地,地震、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多发,加之公共卫生基础薄弱,群众防病意识不强,局部地区仍然存在重大疾病暴发流行的隐患。2008年1月-6月,全省报告甲乙类传染病达20种,总发病率达86.33/10万,其中手足口病、风疹等传染病发病率同比明显上升,甲肝、麻疹等传染病出现局部暴发流行,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为进一步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等重大活动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切实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做好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重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守土有责的要求,做到防患于未然。对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加大防治经费投入,落实预防控制措施,严防重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蔓延。

  二、严密监测疫情,确保重大疾病疫情信息报告畅通。各级卫生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分析当地重大疾病流行情况,针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人群,划定工作区域,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片包干,扩大主动监测范围,强化重大疾病监测检测,主动发现并及时消除重大疫情隐患。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疫情报告制度,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报告传染病信息,消除重大疫情监测空白地区。检验检疫、海关、驻滇武警边防部队要严密监测边境沿线及入境人员、物资的传染病疫情,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疫情情况。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落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每日核查、分析、预测制度,对可疑情况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快速检测,准确判断重大传染病疫情,科学预测重大疾病流行趋势,为有效预防控制重大疫情提供决策依据。要充分利用全省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凡是瞒报、迟报、漏报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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