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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河北省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河北省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8]22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
  《2008年河北省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2008年河北省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实施办法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2008年继续实行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并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力度。为切实做好我省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确保补贴政策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政策目标和资金分配原则
  (一)调动各地和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兼顾2008年柴油、化肥等农资价格变动对农民种粮预计增支的影响,鼓励多产粮、多调粮、产好粮,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二)统筹考虑柴油、化肥等农资价格变动对种粮农民预计增支因素合理分配,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巩固和扩大农业结构调整成果。
  (三)操作规范,简便易行,公开透明,确保应补资金补贴到位。
  (四)一次性发放到农户,期间不随农资价格变动而变动。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的补贴范围原则上为全省适宜种植粮食的区域(包括国有农场),已实行退耕还林的区域不予补贴;补贴的对象为补贴区域范围内的种粮农户。
  三、省、市、县(市、区)补贴资金总额的确定
  (一)省、市及扩权县(市)粮食直补资金总额的确定。
  1、按照中央2008年粮食直补资金规模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规模的50%以上的要求,2008年全省粮食直补资金总额为7.7亿元,比2007年增长1000万元。
  2、继续执行2007年的粮食直补资金分配办法。全省粮食直补资金总额中,6.5亿元继续在全省范围分配,1.2亿元用于补助中央确定的79个产粮大县(市)。
  3、6.5亿元粮食直补资金的分配。设区市、扩权县(市)粮食直补资金额由省根据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和全省统一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以农村税费改革时的核定数为准。全省统一规定的补贴标准根据全省粮食直补资金数额(6.5亿元)和全省农业税计税总产量(农户补贴面积*常年产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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