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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省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省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省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省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申请与省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我省探矿权设置方案和现有地质工作成果,确定需重点投入的矿区、矿种,论证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并发布公告,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由矿业权人按照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申请报告,省属地勘单位和企业需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其他地勘单位和无上级主管单位的需经设区市(扩权县)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将招投标情况和审核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公示结果,编制省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批复预算。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省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编制、下达省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根据省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并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考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项目成果资料和有关地质资料。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省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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