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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河北省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五)城市出租车
  补贴范围为在城市(含县城)从事运营业务并拥有运管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证的出租车;补贴时不分车型和车辆大小,实行单车定额补贴。补贴范围和补贴依据,由同级运管部门负责按上述规定确认。
  补贴范围和补贴依据的确认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补贴用油量,渔业用油量按照省农业厅提供的最新统计数据确定。其他行业用油量按照在2007年实际用油量基础上增长6%核定。

  三、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
  2008年5月以前历次成品油调价部分,一律按2007年政策执行,补贴标准为:渔业(含远洋渔业)1200元/吨(全部以柴油计算),林业、城市公交和农村陆路客运1160元/吨(按汽柴比1:2计算),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1200元/吨(全部以柴油计算),城市出租车1080元/吨(全部以汽油计算);补贴时间为一年。
  2008年6月20日调价后,新调价部分,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城市公交车用油,中央按提价幅度的100%进行补贴;对出租车,由中央和省负担71.3%,市、县(市)负担28.7%。汽油、柴油均为1000元/吨,补贴时间为从2008年7月1日起半年。

  省根据以上补贴范围、年补贴用油量、补贴时间以及分行业负担比例计算确定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分行业补贴资金。
  四、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以上各相关行业的补贴资金,除对出租车经营者的补贴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外,其他行业的油价补贴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补贴额确定后,属于应补给省属企业的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拨付给省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省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补贴范围和补贴依据,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计算出补贴资金额后,拨付给企业;属于应补给设区市、扩权县(市)的,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拨。
  (二)对相关行业的补贴资金,分别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第18款“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第01项“渔业”(含远洋渔业)、第02项“林业”、第03项“城市公交”、第04项“农村道路客运”、第05项“出租车”。各级财政部门要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

  (三)各级各部门要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现象发生。省级将适时组织相关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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