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经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通过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
(三)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四)节能量在3千吨(暂定)标准煤以上;
(五)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六)项目能够在当年九月三十日前竣工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每年项目申报、完成情况和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具体研究确定。
第十条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申请报告正文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1、2);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等。
第十二条 按属地化申报原则,企业将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报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工促局)和财政局。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工促局)会同财政局对企业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汇总后,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同时抄送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各设区市上报的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确定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