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8]184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促局),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河北省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冀政〔2006〕90号)和《河北省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省级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为此,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同配合,扎实工作,把节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狠抓落实。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关于
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冀政[2006]90号)和《河北省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十一五"期间,河北省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用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四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 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