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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河北省对产油大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河北省对产油大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8]186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
  《2008年河北省对产油大县奖励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2008年河北省对产油大县奖励实施办法

  为支持油料产业发展,调动地方政府抓好油料生产的积极性,2008年中央财政制定了对油料生产大县的奖励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2008年中央财政对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5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对产油大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奖励,坚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
  (二)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原则。
  二、奖励因素及权重
  奖励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以油脂产量、油料播种面积、人均油脂产量作为奖励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70%、15%、15%。
  三、测算数据来源
  测算数据主要以各县分年的统计年鉴为准。
  各县的油脂产量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各品种折油比率,将油料(含油料作物、大豆、棉籽)三年平均产量折算的油脂产量计算。油料播种面积按三年(2004至2006年)的统计数据为依据,进行算术平均计算;人均油脂产量按2006年年末农业人口和三年的平均油脂产量计算。
  四、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的分配
  (一)奖励入围条件
  2008年奖励入围县的标准,按照2004至2006年三年平均油脂总产在600万斤以上、人均20斤以上的县纳入奖励范围。为支持我省棉花生产,对虽未达到以上两项指标,但三年平均播种面积超过15万亩的县(市)也纳入奖励范围。
  (二)奖励资金分配
  1、为鼓励我省大豆和棉花的生产,对大豆予以油料奖励的同时,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部分不剔除。棉花按产量计算的油脂产量全额补贴。
  2、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奖励系数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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