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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年度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上缴税金(20分)

  年度上缴税金增幅达到全市规模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得基本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扣5分。

  (六)技术改造(含技术创新)投资(20分)

  年度完成技术改造(含技术创新)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得基本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100万元,扣1分;技术改造投资额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该项考核不得分。

  (七)能源消耗及环境保护(10分)

  以企业前两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为评估年度考核目标,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达不到考核目标的不得分。

  环境保护达到环保部门要求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三、考核程序

  每年一季度,考核的工业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报,由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综合评审,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四、其它

  参加考核的工业企业,要严格执行《统计法》的规定和会计制度,确保考核材料的真实可信,杜绝虚报浮夸。如发现篡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取消奖励,通报批评。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年度考核表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ОО七年二月二日

  附表:
  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年度考核计分表

  填报单位:         (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实际

完成

比较考核指标±

基本分

加减分

自评分

考核

得分

考核人员签名

备注

1

工作态度

10

2

销售收入

20

3

工业增加值

10

4

实现利润

10

5

上缴税金

20

6

技改投入

(含技术创新)

20

7

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及环境保护目标

10

各 项 指 标 合 计 得 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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